時間: 1. 成立會員大會---民國100年12月8日PM 7:30
2. 理監事會議---民國100年12月8日PM 9:30
地點: 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205巷2號4F
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2011年9月27日 星期二
入會申請書上線囉!
為了新朋友更為方便地加入台灣費登奎斯協會,協會推出線上申請功能,歡迎大家多多使用!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viewform?hl=zh_TW&formkey=dGh2ejZHdWlIZ0NIMGJoeC1vV0V6S2c6MQ#g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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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公告 公開招募會員
公告: 公開招募會員
臺灣費登奎斯教育協會即日起公開招募會員。
欲加入會員之朋友,請將以下表格複製貼上至word文件,填寫入會申請書,
將填好之表格email至: feldenkraisguildtaiwan@gmail.com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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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填好之表格email至: feldenkraisguildtaiw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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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費登奎斯教育協會入會申請書
姓名 Name | 性別 Sex | 身份證字號 Passport Number |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 會員類別 Member Type | 會員號碼 Member Number |
民國 年 月 日 | |||||
連絡電話 Contact# | 學歷 Education | 戶籍地 | 通訊地址 Address | Email | 經歷或現職 Ocuppation |
手機: (Cell) 住家: (Home) 公司: (Office) | |||||
審查結果 | 申請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Signature : Date: | ||||
臺灣費登奎斯教育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費登奎斯教育發展協會 (The Feldenkrais Guild Taiwan)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推廣費登奎斯學派(The Feldenkrais Method)之教育理念為宗旨。本會提供身心教育及身體工作者專業費登奎斯進修之管道,以宣揚全人教育,促進身心健康和服務社會大眾。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費登奎斯學派之相關學術研究,並提供相關之專業訓練與學習。
二、研發費登奎斯學派之教材、書刊、影帶與出版事項。
三、辦理費登奎斯學派之研習活動與講習課程等事項。
四、舉辦與參加國際性費登奎斯學派研習及會議活動,以利推展及國際交流等
一、費登奎斯學派之相關學術研究,並提供相關之專業訓練與學習。
二、研發費登奎斯學派之教材、書刊、影帶與出版事項。
三、辦理費登奎斯學派之研習活動與講習課程等事項。
四、舉辦與參加國際性費登奎斯學派研習及會議活動,以利推展及國際交流等
事宜。
五、協助培育專業之費登奎斯學派教育工作者。
五、協助培育專業之費登奎斯學派教育工作者。
六、督導費登奎斯課程品質。
七、推廣並且改善人類之身心靈成長與茁壯。
八、其他與本會成立宗旨有關之活動。
前項第5款相關師資訓練及課程督導計畫,應參照澳大利亞費登奎斯培訓認證
委員會(The Australian Training and Accreditation Board, Aus TAB)之相關規定。
委員會(The Australian Training and Accreditation Board, Aus TAB)之相關規定。
第1項第6款之費登奎斯課程均需由國際費登奎斯協會認證合格之教師授
課(Guild Certified Feldenkrais teacher)。相關課程應包括:
課(Guild Certified Feldenkrais teacher)。相關課程應包括:
一、從動中覺察課程(Awareness Through Movement):
教師需完成兩年80天400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獲得教學許可證書
(authorized to teach Awareness Through Movement)始得授課。
(authorized to teach Awareness Through Movement)始得授課。
二、功能整合課程(Functional Integration):
教師需經由四年160天800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獲得教學許可證書
(certified to fully teach The Feldenkrais Method) 始得授課。
(certified to fully teach The Feldenkrais Method) 始得授課。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未受監護宣告者。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未受監護宣告者。
二、全職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學校院(含研究所)全職學生。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下同)500元,團體會員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1000元,團體會員2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0年05月0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0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紀錄
臺灣費登奎斯教育協會
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2011年5月2日 下午2:00
出席人數: 會員人數32人,出席人數20人, 請假 4 人, 委託 8 人
一. 發起人會議討論提案:
1. 案由:推選籌備委員
決議:蔡佩仁, 陳怡如,蒲秀熙, 蒲秀美, 陳薰森,林玟君,陳美惠
2. 案由: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決議: 蔡佩仁
二. 第一籌備會議討論提案:
- 案由: 討論審查章程草案
決議: 修訂完成
- 訂定招募會員方式
決議:設立部落格 feldenkraisguildtaiwan.blogspot.com
設立電子郵件信箱 feldenkraisguildtaiwan@gmail.com
並公開招募員
- 預定於 100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00 舉行第二次籌備會
並訂於 100 年 7 月 23 日下午 3:00 舉行會員成立大會
地點: 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205巷2號4F
地點: 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205巷2號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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